杭州余杭漕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用房(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文件规定,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对杭州余杭漕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用房(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现将《杭州余杭漕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用房(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报告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杭州余杭漕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用房(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业主单位:杭州余杭漕桥股份经济合作社
项目位置:杭州余杭漕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用房(二)地块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中心坐标为东经119.877372°,北纬 30.365243°,占地面积5130m2。地块北约200m至毛潘线;西邻农田;隔路为吴市头;南约100m至百漕线;东邻毛麻线。
地块概况:调查地块用地现状为农田,种植水稻。根据《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北单元等2个详细规划的复函》(杭规划资源函〔2025〕71号),调查地块用地性质将规划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vs),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居住用地(代码为0704)。属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中规定的甲类地块。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等文件要求:“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因此,杭州余杭漕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人员访谈了解,调查地块历史上以农用地为主,2011年至2021年种植苗木;2021年12月地块变为空地,目前为农田,种植水稻。农药、化肥使用量极少,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调查地块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不涉及危化品。地块历史上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道路、学校、水塘及居民区。农田主要为附近村民种植蔬菜,不涉及规模化种植;周围水塘用于农田灌溉,不涉及养殖;相邻地块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环境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依据前期收集的资料,按照分区布点法及专业判断法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快筛土壤点位6个,在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土壤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质量标准。采样点快筛结果与对照点检测结果相比,均无明显差异,快速检测结果与地块历史上未受污染的调查信息相印证。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及《土壤司关于部长信箱来信“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等三个办理单的答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杭州余杭漕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用房(二)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不属于污染地块。因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可以作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vs)开发利用。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附件:杭州余杭漕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套用房(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