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口镇老啤酒厂一号地块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等文件规定,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对汾口镇老啤酒厂一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现将《汾口镇老啤酒厂一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报告名称:汾口镇老啤酒厂一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位置:淳安县汾口镇舒翠村翠新街118号,厂区北面为一片山地,南面为休闲广场,西面约100m处为村民居住用地,东面30m淳开线公路,地块占地面积为67935.41m2。
项目业主:淳安县汾口镇人民政府
地块现状:2025 年 1月,我院对地块经行了实地踏勘。经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内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汾口分公司已于2013年左右关停,现一号地块已于2021年左右出让,建设千岛云居项目,项目由淳安杭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现地块已开发利用,南侧已建“千岛云居”住宅9栋,部分楼层已封顶,地块北侧已挖基坑3-4m,调查地块属于“应调未调”地块。
二、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点位设计,本项目在地块内共计布设土壤点位10个,计划采集40个土壤样品,实际采样37件。在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采集4个土壤对照样品。合计采集46个土壤样品(含5个平行样品)。
地块内共计布设4口监测井,监测井深度为6米,计划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实际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W1点位未采集到地下水)。在地块外布设1口地下水对照监测井,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合计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品)。
地块内积水坑布设1处地表水及底泥采样点,实际采样地表水2个地表水(含1个平行样)及底泥样品2件(含1个平行样)。
根据检测结果和收集的资料分析,得出本地块土壤污染调查结论:
(1)土壤及底泥污染状况
本次调查土壤和底泥检测指标总计48项,其中检出指标为15项,检出指标中除砷之外,其余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依据附件1《汾口镇老啤酒厂一号地块土壤砷地球化学背景调查研究报告》得出调查地块区域土壤属于石灰岩土,土壤砷元素背景值浅层土壤(0-1m)砷背景值上限(95%分位值)64.8mg/kg,深层(1m以下)土壤砷基准值上限(95%分位值)67.1mg/kg。土壤砷背景值调查结论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附录A中石灰岩土砷元素背景值(60mg/kg)相近,符合石灰岩土砷背景值高的特点。依据保守性原则,本次调查土壤砷元素筛选值选取(GB 36600-2018)中的60mg/kg,调查地块内土壤及底泥砷检出值范围在2.15~58.9mg/kg,均满足背景调查区域土壤砷元素背景值。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因此,地块内土壤砷元素检出值虽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20mg/kg),但小于区域砷元素背景值,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2)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状况
本次调查的4件地下水样品及1件地表水样品中,各监测指标除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外,其他指标检出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用水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 2002)中Ⅲ 类水标准。
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为感官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对人体的健康风险较小,同时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居民都以饮用自来水为主,周边农田也均不开采地下水进行灌溉,地下水没有饮用和使用的暴露途径,因此地块内地下水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同时地块内地表水监测点位为地块内开挖基坑所留水塘,不与外界地表水体相连,不存在饮用,灌溉等使用场景,且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均为感官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对人体的健康风险较小,因此地块内地表水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场地内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及底泥均未受到污染,本场地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商业用地(B1)及居住用地(R21)开发利用。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2025年8月11日